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7号
天津滕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300436092M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慎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8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蒙西管道施工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处理泥浆给村耕地造成污染,该项目所产生的废弃泥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第二 十九条要求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0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60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陆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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