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3]第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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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玉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堆场占地面积约 5万m,建有防尘网,设有洒水车等抑尘设备。现堆场内存放有约1万多吨煤炭样货品, 现场有4座煤炭货垛苫盖不到位或未苫盖,超过500立方米, 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54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的确存放的是焦炭,而且也有苫盖。
经集体讨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人民币陆 万圆整的罚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陆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 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煤炭货垛苫盖不到位或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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