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3]第5号
发布日期: 2023-01-17 14:3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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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5 号

    昊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XXKQ2A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 以东恒盛广场 4 号楼-3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 年 0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堆场占地面积约 5万m,建有防尘网,设有洒水车等抑尘设备。现堆场内存放有约1万多吨煤炭样货品, 4座煤炭货垛苫盖不到位或未苫盖,超过500立方米, 在违法行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

    我局于2022年09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54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单位的确存放的是焦炭,而且也有苫盖。

    集体讨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人民币陆 圆整的罚款。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陆万圆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 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煤炭货垛苫盖不到位或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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