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 号
发布日期: 2023-01-16 11:2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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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 号

    津市大港区东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239256374E

     大港区津歧公路工农村西侧大港区

    代表人(负责人):  王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 年 09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你单位 4 号加油机的 7 号加油枪气液比为 0.75,不符合 GB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 1.00   1.20 标准限值,现场检查时加油站内一台油罐车正在  油,卸油过程中未连接油气回收软管,空置于车尾部地上, 在违法行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2018)》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56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贰万壹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 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 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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