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4号
天津滨海盛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E53XN6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茶西村滨玉线 3710 号原茶淀纺纱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现场已建成机制砂生产线1条, 混凝土生产线2条。其中机制砂生产线的一体式破碎机筛分机、湿式磁选机安装在厂区东侧的新建厂房内,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均在厂区 内露天建设。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外购的碎石机和机制砂通过一体式破碎机筛分机进行破碎筛分后,铁砂由湿式磁选机吸附流入生产线下方,筛分的细砂和石子作为厂区内 混凝土生产线分别通过传送带和筛选滚轮至厂房外料堆。而后细砂和石子作为厂区内混凝土生产线的原材料。生产厂房东侧堆放有部分外购碎石、生产厂房东南侧堆放有生产后产生的铁砂、石子和细砂、整体厂区的西侧堆放有大量的外购 碎石,仅少量堆料用防尘抑制网进行苫盖,未苫盖的外购碎石、铁砂、石子和细砂共约 350 方。厂区周围建立了防风网墙(高6米),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0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61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贰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苫盖外购碎石、铁砂、 石子和细砂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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