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 68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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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凯威路以北 50 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永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9 月 08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货场主要存放货 品为焦炭和兰炭,院内露天存放焦炭、兰炭约400立方米,未进行苫盖,现场场界未设置有效围挡,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你单位货场原建有仓库,于 2021年11月暴雪导致坍塌,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叁万圆 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 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设置有效围挡的规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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