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 68 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11:1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 68 号

    市正鑫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68692G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凯威路以北 50 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永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 年 09 月 08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货场主要存放 为焦炭和兰炭,院内露天存放焦炭、兰炭约400立方米,进行苫盖,现场场界未设置有效围挡,没有采取有效防止尘措施。你单位货场原建有仓库, 2021年11月暴雪导致坍塌,存在违法行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叁万圆 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 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设置有效围挡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