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 73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 73 号
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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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南和顺村村委会南 3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宏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0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于 2021年8月开始引入生猪, 但直到2022年8月30日仍未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53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作为滨海新区重点民生保供企业,南和顺项目共 设计生猪存栏 21.6 万头, 2021 年 8 月份开始试投产,但受 市场行情及新冠疫情等外部环境影响,投产数量有限,厂区 共分为三个场,仅有二场上猪 12000 头,9 月份一场上猪 6000 头,生产运行工况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 75%,远没有达到验 收条件标准,但你单位也深知环评验收的重要性,根据环评 批复文件要求,自试运行初期积极组织环评单位将环保硬件 设备进行检测。于 2022 年 4 月份所有环保硬件设备均已达 到环评要求。
2022 年 4 月开始引入生猪至三场生产区, 随着生产规模 的逐步扩大,现阶段生产工况趋于稳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 环评监测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组织现场检 测,导致验收进度受阻 2 个月有余, 影响验收监测的正常推进。
目前整体环评采样工作已经完成,本月底出数据, 10 月中旬完成环评报告和专家会审, 10 月底完成环评验收。
你单位南和顺项目是公司体系内最大的自育肥项目,你 单位自上而下非常重视此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自项目落地后也得到了新区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严格恪守各 部门的相关要求,今后也会快速引种,为新区保供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你单位希望我局理解该单位的申辩内容,不再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为民生保障工程,虽已进行了整改, 但未彻底完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多次信访举报,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维持陆拾壹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60天内改正未将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并验收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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