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71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10:31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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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71号  

    天津市武清区盛铭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2MA06T5PB3W

    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五街村六区 2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世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 年09 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工地主体基坑的东南侧进行了夜间钻孔的施工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 (2020)》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壹万伍 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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