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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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6 月 08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已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经查阅你单位负责人 刘华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 2022 年接收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的转账共计 5 笔, 证实你单位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7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理由如下:
你单位是由刚毕业的大学生创业办的,由于没有经验, 误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可以从事这个汽修行业,不懂环保法。 知道错了后马上改正,你单位经营困难,又加上疫情,没有 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无力承担巨额罚款,鉴于你单位的创办人刚步入社会一切还在学习中,机油油壶机滤擦油布 的联单现在也做也有了,期望我局给你单位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 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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