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4号
发布日期: 2022-10-28 15:0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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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4号

    天津九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A4H81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园4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8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增碳剂(煅后石油焦) 的储存、分装 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为增碳剂(煅后石油焦) 使用分装机进分装,现场检查中,你单位厂区房内部共设置有两条分装 产线,厂房内西侧的分装机未进行生产,东侧的分装机正进行生产,每台分装机均安装有粉尘颗粒物的收集装置, 分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收集管路进入布袋除尘设   备降尘经烟囱高空排放至大气,两套颗粒物布袋除尘处理 备排放口处均设置有采样口,均安装了采样平台,东侧的 分装机配套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厂房东侧机正在生产时,分装机南侧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设置有雾炮一台,雾炮正在运行,有明显粉尘从厂房门口 出,厂房北侧水喷淋处理设备旁彩钢墙体存在破损,现场 检查时明显增碳剂粉末由破损处流出,地面有明显增碳剂 经破损散落成堆,整体厂房西侧地面有部分增碳剂因受潮 地面晾晒,未采取苫盖等方式进行降尘处理,存在违法行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46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你单位厂房大门开启,门口设置雾炮的问题, 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修正)》第六十三条 规定,在门口设置雾炮,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治粉尘的污染, 起到降尘的作用,符合该条规定中装卸散体物料的具体要求


    、关于彩钢房墙体存在破损,导致增碳剂粉末流出的 题。由于你单位生产作业的特殊性,车辆进出频繁,系司 机驾驶车辆进出过程中意外磕碰导致个别彩钢墙体破损。我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彩钢墙体破损也是当时刚刚出现的问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检查过后即刻予以修缮,及时遏制了 因彩钢墙体破损增碳剂粉末流出而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地面上晾晒增碳剂,未采取苫盖等方式进行降 尘处理题。我局在《告知书》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你单位 是由于增碳剂受潮进行晾晒。增碳剂因雨水天气受潮是客观因,受潮以后必然会影响你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必须要 经过晾晾干以后才可以投入生产使用,如果在晾晒时进行 苫盖处就达不到晾晒晾干的实际效果,这也是很客观现实的问。望我局在执法时能切实考虑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你单位也会在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该情况的再次发

    同时示你单位的各种环保设施都配备齐全,应该具备 除尘设备都已具备,只是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个别疏漏, 致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望我局能考虑到 前你单位日常经营的困难,以不处罚或少处罚对你单位进 示教育,提出整改方案和意见,让你单位尽快达到生产要 求规定的环标准,达到最终的执法目的。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苫盖等方式进行降处理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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