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3号
发布日期: 2022-10-28 14:42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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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3号

    天津市鑫顺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EAU8C8K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澜花园11-1-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元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年0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装车作业的1台流动式起重机(型号QLY25)的尾气监测结果为2.81m-1,超出了天津市规定的非道路动机械排放标准 1.61m-1的限值,存在违法行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50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 (2020)》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非道路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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