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2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2号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迎水道华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0391624T
地址:迎水道132号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 13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用的1号加油机1#、4#加油枪集气罩破损,属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了申辩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1号枪、4号枪集气罩有损坏现象的问题,检查当日,你单位员工在交接班时,发现此项问题,上报了维修部门,但当时还未到站,我局检查过后,承包商到站将这两把的枪的集气罩进行更换,并对油站其他油枪的集气罩进行了复查,确保所有油枪集气罩完好,此项整改报告作为单独附件。针对此项问题,你单位将其作为重点项,从周检项改为日检项,要求班长检查后进行油枪集气罩照片反馈,有问题第一时间停止加油及时上报维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确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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