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0号
八爪鱼(天津)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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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经济开发区中区轻纺大道与秦滨高速交口南侧4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年0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天津市金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有场地。你单位所谓的“海水大坑”是对天津市金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养鱼池改造后形成并使用的,你单位“海水大坑”内的水源是利用天津市金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有的节制闸,引自秦滨 高速旁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排淡沟内的水,通过砂钢 过滤装置过滤后,用于你单位垂钓项目海水鱼养殖使用,养 殖用水经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过滤用钢砂目前还未进 行更换。你单位共设置 2 个隔油池、 5 个化粪池,生活污水 统一排至化粪池,定期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清掏。你单位的上述建设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也没有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2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48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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