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7号
天津市汉沽渤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522044010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芦汉火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顺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7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料仓位置有装载机正在进行砂石 粉料的装载运输,装载现场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降 尘措施,现场有明显扬尘,根据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表第 3.1.2 本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中储运工程骨料库应设置两 个封闭骨料库用于存放砂石料,你单位存放砂石料的骨料库 厂房因故倒塌,厂房无房顶,整体破损无法封闭,你单位在 生产过程中未能采取洒水、封闭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8月2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44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请,内容如下: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并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该处罚,你单位申请撤销, 原因如下:
自储料仓于 2021 年 11 月因特大自然灾害倒塌后, 你单 位立刻对储料仓的重建进行了部署与筹备,但不同于私营企 业,你单位为国有全资性企业,需设计院出具轻钢设计图纸 及多方施工报价,并由上级公司对工程进行层层审批,加之, 新冠疫情的肆虐,汉沽周边影响巨大, 芦汉地区已陆续封 控近两个月,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导致至今未完成出料仓的重建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你单位深知生产时所带来的环保问题,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你单位把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看的比什么 都重,从储料仓坍塌后,就立刻对于可能产生的环保问题采 取了相应措施,在生产时你单位采取了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降尘措施,在长时间不生产的情况下,对原材料采取防尘 滤网的苫盖等措施。对于当时我局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你单 位已责令并处罚了当值员工,并在自身上查找问题,一定要 在生产前点对点的布置好防尘工作,力求做到无缝连接,让 员工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决策部署。
截至目前,通过第三方专业环境检测机构在上半年的环 境空气、废气、噪声检测报告上显示(报告编号 2207303 ) , 你单位均为达标水准,当前,重建储料仓为解决诸多问题的 根源所在,你单位保证,会加快重建储料仓的进度,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管理条例,对产生的环保问题采取行之有 效的措施。
现恳请我局撤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将吸取利害关系及教训,不断完善今后的环保工作。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考虑你单位 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并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决定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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