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5号
发布日期: 2022-10-13 10:1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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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岛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44630C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镇三川桥村209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玉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8 月 06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养殖了锦鲤鱼种。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项“渔业”第五条“内陆养殖”类,结合 你单位进行的养殖工艺,你单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你单位目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2018)》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8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2]第42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请,内容如下:

    2022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养殖工作进行时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检查以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于 2022年8月9日及时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的补办工作。经过我局这次的执法检查,给你单位敲响了警钟,在今后工作中你单位一定引以为戒,把工作做细致不留工作隐患。希望我局给你单位一个机会,减免对你单位的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因本案为重大案件,造成舆情问题,影响范围大,故不采纳申辩意见, 维持叁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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