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1号
天津清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6U7U8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福芳商务广场负一FY-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05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6月2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30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1.你单位考虑到本项目服务为临时场地应急处置服务, 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古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污水 处理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 政府古林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现场污水处理工作以外的各项事务;你单位负责输送到临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进行协议 处置。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古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中,指定了处理后污水排放至临时污水处理站西侧长清河。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长青河设置排放处 理后的污水排口”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权责,不属于你单位的权责。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你单位整改及时, 认识错误态度良好,决定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