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
索引号: 14-9871-2020-00008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
成文日期: 2018-12-01
发文日期: 2020-05-30
废止依据: 过期
有效性: 无效

滨海新区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强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净土保卫战,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攻坚完成《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滨海新区土壤污染防控特点,在摸清土壤环境底数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构建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综合施策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加快建成国际化创新型、宜居生态型新城区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严于天津市标准)

(三)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按照分类、分行业、分区域管控的原则,重点解决工业遗留场地安全利用和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源头防治,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土壤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推进农用地详查工作。对滨海新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进行核实确认。

2.开展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排查滨海新区重点行业潜在污染地块,启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新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3.应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应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及新区环保、国土、农业、工业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2.切实做好优先保护。在新区范围内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回收利用等措施,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设置长期定位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同时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在新区范围内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区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安全的,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方案。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实施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街镇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严格用地准入。建立环保、规国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实行联动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街镇及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并进行管理;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有关部门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要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

1.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全面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区政府将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第二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每年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自行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新区环保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合理评估全区危险废物处置需求,编写危险废物处置分析报告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到2020年,区相关企业建立并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方案。要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进口废物监管,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2020年底前实现固体废物本地加工利用零进口。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结合排污许可制度,2018年组织全面排查新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新区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到2020年重金属减排量完成天津市下达指标。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涉重金属新建项目审批,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重金属排放量减量置换的原则,控制新建项目重金属排放量。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

3.加强危险废物监管。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行自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创新社会源及分散源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手段,开展收集试点,解决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题。

开展涉酸及涉危险废物企业大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涉酸及涉危险废物企业清单,摸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巩固废酸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酸、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到2020年非法倾倒废酸行为基本得到有效控制。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开展新区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试行废铅蓄电池收集备案制度和转移联单备案制度,到202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与贮存管理制度试点经验。

4.控制农业污染。制定并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到2020年新区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2018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试点及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建设新区灌溉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2018年编制完成新区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实施方案。

5.减少生活污染。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建成基本满足全区各类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需求的设施。

(五)有序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新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督促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划分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基本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任务。

2.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管,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中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街镇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考核问责。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考核,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土壤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发生非法倾倒废酸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域,依法追究属地政府责任。

(三)全面强化监管执法。环保、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加强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四)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已经收回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区域划定及管理、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建设、无主地块污染调查修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等政府实施项目的资金到位。完善激励政策,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发挥市场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或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支持政策性银行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五)推动科研及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建立健全技术体系,建设污染地块应急处置与修复技术研发基地。加强成果转化源头建设,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建设重点实验室,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和提起公益诉讼。利用多种方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加大对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增强公众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好净土保卫战。

附件:滨海新区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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