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切实加强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明显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领域“四个转变”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为核心,坚决禁止填海造地,坚决整治污染排放,坚决保护自然岸线,坚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为将滨海新区打造成“繁荣宜居智慧新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
1.水质目标。到2020年,渤海天津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16%,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入境同步)。
2.污染治理目标。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和关停;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渤海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堆放、填埋。
3.保护修复目标。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每年增殖放流各类物种4亿单位以上,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以内。
4.风险防控目标。摸清辖区内突发性事故风险源状况。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健全完善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重要海域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
(三)工作原则
1.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辖区海域生态环境为导向,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提高渤海综合治理水平。
2.河海联动,陆海统筹。将“山、河、林、田、湖、海”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海域和陆域各个环节,推动区域联动、河海联动,增强渤海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3.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渤海综合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坚持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强化污染排放控制,提升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禁止填海造地
1.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采取岸线巡查、海上巡航、卫星监控等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2.加强涉海项目监管。进一步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按照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查。严格控制沿海产业发展,海岸线向陆一侧1公里和海河干流岸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上化学原料药制造和印染项目,已有项目要制定搬迁或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
1.全面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开展沿河生态带建设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结合“一河一策”,编制12条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将劣V类入海河流作为重点,对8条国控入海河流、4条非国控入海河流及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2018年,将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等4条非国控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到2020年底,12条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入境同步),总氮浓度有所下降。
2.实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行动。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实施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2018年底前,建立“一口一册”档案,开展定期监测,严格入海排污口排放标准,推进入海排污口污染溯源排查。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开展直排海污染源全面排查分析,识别和诊断主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细化整治任务和措施,合理安排重点工程,从技术经济角度论证目标可达性,提出方案落实的保障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全市统一工作要求,加强入海排污口备案制管理,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按照处理需求,做好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工作,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职责,做好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一律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4.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编制《滨海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2018年底前完成。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按照《天津市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并大力推广水产良种及名优品种。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规范工厂化养殖企业管理,工厂化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严格执行相关排水排放标准。提高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比例。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监督抽查,杜绝违禁药品使用。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养殖清理整顿,取缔生态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海水养殖活动。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融资和粪污处理工程持续运行长效机制,推广应用种养结合还田利用、有机肥加工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和措施。继续实施粪污治理工程项目,确保到2019年底前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滨海特色的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6.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
7.加快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系统梳理入海污染源信息,详细估算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构成,按区域、流域、行业完成主要污染物入海量和贡献率测算,科学统筹入海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开展河口海湾生态环境调查,识别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评估其演变趋势;测算河口海湾的环境承载能力,并根据河口海湾实际状况,提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确定河口海湾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和指标体系;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监督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与治理措施,确定具体工程项目,并对项目的投资、目标可达性、保
障措施及实施计划等作为分析和说明。2018年底前,配合市有关部门编制《河口海湾污染整治方案》,到2020年,完成整治方案目标任务。
8.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渤海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清除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原则,针对主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开展海洋垃圾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500米净岸、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2019年底前,完成沿岸500米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海漂垃圾路径预测预报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常态化防治。
(三)深入整治陆源污染排放
1.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开展滨海新区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排查。强化废水直排企业治理,进一步排查现有废水直排企业及其达标情况,按照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2018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或排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要求。
2.加强城镇污染控制。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管网空白区排查和建设,基本消除管网空白区。实施合流制片区和管网混接点改造。2019年底前,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网敷设、处理站建设,确保到2020年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或利用。以渔村为重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清洁河道”建设。到2020年,完成沿海95%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4.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全面推进肥料制造、农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固定污染源氮磷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污染源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施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证总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应全区涉氮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城市区域内的行业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
(四)坚决保护自然岸线
1.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一是加大保护修复力度。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开展沿海滩涂保护修复和人工生态岸线建设,提高岸线生态功能,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沿海防护林带建设。二是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修复工程。清理海岸线违法建筑,组织拆除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堤,打通水系循环通道。清除互花米草,恢复海洋自然滩涂,提高海岸整体景观价值。三是开展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建设。实施临港经济区湿地公园南延工程、南港工业区人工湿地、中新天津生态城遗鸥公园一期景观工程等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建设,让公众“临海能近海、临海能亲海”。四是落实属地职责,清除向海一侧1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规划,禁止在现有自然岸线从事可能改变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
2.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大力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1.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和补偿。严格落实属地职责,推动落实天津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中涉及滨海新区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南港工业区生态湿地公园、中新天津生态城遗鸥公园一期等生态建设工程。
2.大力加强湿地保护。加快实施北大港等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建立保护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建设多方位立体管控系统等措施,不断强化重要保护区域管理体系建设。
3.加强海洋渔业水域保护。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全面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加大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网具清理整治力度,建立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到2019年底前,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及非法码头清单。到2020年,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60艘,海水池塘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盐田生态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
4.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体系。提升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科学实施增殖放流,每年放流各类物种4亿单位以上。
5.强化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对沿海工业开发区和石化、化工、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行业,开展企业环境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开展渤海溢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构建风险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水环境保护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域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水污染防治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作战计划落实工作。
(二)狠抓组织推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根据本计划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和本部门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统筹陆海污染治理。
(三)狠抓考核问责。依据《天津市清水河道行动水环境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对攻坚行动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予以严肃问责。将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参与。公布污染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为群众及时反映渤海污染问题提供便利。
(五)规范建档。按照工作职责,将日常监督管理台账、工程项目材料规范建档。
(六)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海岸线及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统筹监管。
附件:滨海新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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