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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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东环路473-2-48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凤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900立方米砂石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3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当时的物料没有900立方米,当时卸了大约十车的物料,一车大约三十一二吨的物料,大约300吨200立方米左右。现场人员不清楚具体卸了多少车,只是根据面积估了一下,后期你单位查阅了当时的过泵单,可以确定是300吨左右,大约200立方米。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砂石量为200立方米,并提供了相关的佐证材料,同时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经讨论你单位申辩理由成立,决定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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