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54号
发布日期: 2021-11-19 09:3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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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000175142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黄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同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栖凤南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0吨/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500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应当办理报告表。单位在未办理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开始开工建设,截止到检查时,已建设施工完毕,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3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这是农委的一个项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时间比较紧,没有及时办理手续。已于9月18日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正在进行排污许可及验收,验收前不会投入使用,近期将尽快完成所有的环保手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万玖仟柒佰捌拾玖圆捌角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90日内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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