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5号
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17854046R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顺化道12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真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氨氮在线分析仪委托天津市伊莱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现场运维人员田桂滨未取得运维人员上岗证。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氨氮分析仪进行质控样实验测试,通入标准样品进行测试,仪器测定值为1.073mg/L、3.378mg/L、1.530mg/L。根据《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可知你单位为2021年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0mg/L,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器设置量程为0-2mg/L,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上载明的0-300mg/L不符,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的量程设置要求。
2021年10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王权和天津市伊莱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现场运维人员田桂滨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你单位氨氮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于2018年12月安装调试,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19年3月完成验收,初始量程设置为2-15mg/L,但天津市伊莱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现场运维人员田桂滨私自将量程改为0-2mg/L,田桂滨修改量程后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其天津市伊莱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领导李兰润,也并未将此情况向你单位进行说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1、你单位PVC 工厂污水收集处理后,总处理水量约 5000 吨/天,其中约 4000 吨/天回用,约 1000 吨/天外排至大沽化工污水处理场。PVC 工厂涉及的物料中不涉及氨氮成分,氨氮排放浓度约0.1~0.5mg/L左右。按照《水污染在线检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 5.1.1 的要求,“在线监测仪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你单位作为间接排放企业,如果设定量程上限为80~120mg/L,会造成测量误差较大或恒值的情况,不符合“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的要求。
2、你单位 PVC 工厂目前使用的氨氮在线仪性能指标:测量范围:0~300mg/L准确度误差:10%可选择校准量程:0~2mg/L:2~15mg/L;15~80mg/L:80~300mg/L:该仪器不具备根据实测浓度自动改变量程的功能,你单位已根据我局的要求,计划更换具备自动量程切换的氨氮在线仪表,提高测量的适应性和准确度。
3、你单位 PVC 工厂改变量程的目的是为了数据测量准确,我局指出的超出量程的污水无法测量的问题,此种情况如果发生,实际浓度也远低于排放标准,且你单位为间接排放企业,未对环境造成实际的影响。
4、你单位已按照贵局要求,调整量程范围,并向贵局重新备案。
根据以上情况,你单位氨氮在线仪表能够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已积极整改,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申请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问题,调查人员做出如下说明:
针对问题1,按照《水污染在线检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5.1.1的要求,“在线监测仪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这句话前半句要合理设置量程,后半句规定了如何合理设置量程,故你单位应按规定设置量程。
针对问题2,你单位的设备应该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应该让法律法规去适应你单位的设备。
针对问题3,你单位提供的《污水连续监测日平均值年报表》中有明显超过量程的数据,此种情况证明了你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经集体讨论,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0.1仪器参数检查: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你单位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器设置量程为0-2mg/L,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上载明的0-300mg/L不符,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的2-3倍”的量程设置要求,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建议维持伍万圆的罚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伍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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