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42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11:12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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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4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江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28611753A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23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晓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装修后整理该批过期药品时,由你院职工张跃全交给无许可证的三方人员进行了处置,处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北环铁路桥东南100米空地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5月2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一、东江医院没有实施弃置医疗垃圾的违法行为,更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东江医院并没有实施弃置行为,但是在接到我局通知后,东江医院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了医疗垃圾,主动消除了对环境的影响并减轻了危害后果。 三、贵局所发现的医疗垃圾都是一般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医疗垃圾,不具有危险性,并非是危险废物,并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四、如果贵局对东江医院过重处罚,与当前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民营企业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一致。 经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减轻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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