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2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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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刘塘庄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灌装生产线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对处罚情况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包括:
1、开启设备较少,仅开启一台设备。
2、已经做到相对密闭,进瓶口、出瓶口处于相对运动状态。
3、开口处瓶子大小不一且处理复杂。
4、发现问题后马上停产,做出整改。
5、无vocs产生,只有异味排放。
后我局经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条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考虑到你单位整改及时,因此决定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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