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055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17:0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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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55号

    天津金玉祥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83070650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太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6月1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如下:
       1.你单位因人员调动频繁交接频次太高,漏掉了排污许可证后续的相关工作,造成排污许可证其后续相关报告逾期未上报。
       2.你单位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排污许可证后续等其相关要求,你单位在了解以后马上进行了整改上报等工作,但因不熟悉相关流程,未能及时找到从事相关工作的第三方单位,因第三方办理检测更改花费20000元,后因响应(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变更排污许可证其检测内容又花了6000元。
       3.你单位经营困难,后续已能及时接收相关通知,定会努力积极完成各项工作要求,望我局酌情免除处罚。
       我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维持对该单位处以捌仟圆整的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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