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3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359号
天津美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3005048177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朱家庄村村西中心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宝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进行塑形座椅打磨作业,且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3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交了书面的申辩意见,意见如下:
1、你单位已积极整改,保证打磨工作全部在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2、你单位经营困难,经济负担较大,请求酌情减免罚金。
我局经集体审议,认为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及时将打磨作业转移至密闭厂房,因此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圆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露天打磨塑性座椅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