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83号
天津市信高设备制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12888001B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士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进行技术改造,将燃煤锅炉改建为燃气锅炉,并新建了一条木料裁板打槽雕刻生产线,且烘干生产线由燃煤炉改为燃气炉。经查阅你单位提供的环评资料,你单位于2019年7月编制的《天津市信高设备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变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行政审批局的批复,对配套的环保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得知你单位燃气锅炉只用于冬季采暖使用。现场检查时该燃气锅炉暂未运行,其他生产工序均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组织进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1、单独的锅炉无法做环评,审批局不予批复;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建设项目,但本案涉及项目属于改造项目,认为法条适用错误;3、改造项目未投入生产;4、希望行政机关酌情减免处罚。
后我局经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法律适用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非故意造成,且整改态度积极,决定对本案从轻处罚,决定处贰拾贰万圆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进行环保验收。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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