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23号
发布日期: 2022-04-06 15:04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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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23号

    天津鑫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7DCHK9E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沙井子二村鑫泰小区北侧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津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1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有已制造的铸件成品300公斤左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您单位属于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询问得知你单位未办理相应环评手续,且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检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3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出的申辩意见主要为:
       1.你单位已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2.受疫情影响,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
       3.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办理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我局认为你单位确整改及时,相关情况在立案阶段已纳入考量,原拟定处罚金额21万元为从轻处罚的结果,鉴于你单位违法事实确实成立,故维持原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整改。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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