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
各相关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街镇、企业:
为做好我区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推进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2〕1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企业范围
新区重点排放单位共80家(附件1),应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工作。其中64家纳入天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附件1中序号1-64,以下简称“纳入企业”),还应完成碳排放履约相关工作。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排放报告与监测计划编制报送
1.碳排放报告编制。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要求,编制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详见附件l中标▲企业),除2021年度外,还需编制2019及2020 年2个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2.监测计划编制。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已备案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排放监测计划模板》(详见附件2)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二)碳排放报告报送
各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汇总辖区内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电子版、盖章版扫描件),于3月31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邮箱(sthjjdqhjs@tjbh.gov.cn),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三)碳排放核查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碳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碳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配合做好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核查,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材料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通过核查机构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申请。纳入企业要根据《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详见附件3)提交配额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以及碳排放报告一并报送,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1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1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开发区、各街镇要积极配合,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材料的报送、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碳排放数据质量,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报告,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三)为指导做好本次碳排放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工作技术团队,并编制了碳排放培训教材,各单位可来电咨询。
(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任务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其具体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五)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确保报告质量,严禁弄虚作假。我局将对报告质量开展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处理。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商双飞联系电话:65369674;
碳排放报告与配额咨询电话:87671316;
交易系统注册与操作咨询电话:66224918)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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