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7号
天津市贵瀚川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3007339270
地址: 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704室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学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院内露天存放砂石约40立方米、钢渣约3立方米,均未进行苫盖,现场未设置围挡,并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一 、接到我局向你单位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来,你单位十分重视,并第一时间将院内砂石料及时清理、苫盖和设置围挡,已做到有效防止扬尘措施;
二、院内砂石料未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砂石料存在时间较短,并积极配合贵单位整改;
三、你单位法人为三级残疾人,家中还有重病卧床老人需要赡养,生活困难,家庭开支很大,针对文件中“拟对我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你单位认为罚款金额数量较大,请你单位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就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问题,已虚心接受并积极整改。希望我局理解你单位申辩,从轻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一个月内改正未设置围挡,并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0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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