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乾汇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6MA05Y87X3U
地址: 天津大港油田幸福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不能提供油烟监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噪声监测,2021年11月12日,监测结果数值为60dB(A),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位在酒店后院设有两座小型冷库和冻库,其中冻库制冷风机放置于冻库顶上,由于冻库是集装箱改造而成,制冷风机在上与铁皮产生共振,噪音比较大。在收到生态环境局领导的噪音过大通知后,你单位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准备将制冷风机移至地面。水泥地基已经打好,材料也都准备好。但恰在11月9日油田集团确诊一例新冠感染病例,经排查油田部分员工被新区防疫指挥部判定为密切接触者。为了防疫需要,你单位对移机暂停了两天。到11月11日我局领导现场执法检查时,地基已打好,但没有移机,造成了噪音检测不合格。你单位确实存在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对环保知识掌握不完整的现象。但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对局领导提出整改意见是坚决执行的。
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需晚了三天,但也因为疫情,本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你单位实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你单位申请我局撤回处罚,给予你单位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噪音超标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0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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