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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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10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玉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下雨天气条件下将生产废水与雨水混合排放。
以上事实,有视频、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现已投资八十五万圆完善了污水处理设施,另外与园区污水处理站完成签约,现污水已全部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现已整改完成。你单位恳请我局从改善营商环境角度,酌情对你单位罚款予以减轻。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因你单位主动积极整改,并已完成整改,考虑营商环境及现阶段疫情情况,为帮扶企业,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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