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3号
发布日期: 2022-01-27 14:3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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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3号

    天津市纳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P1LPXW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国安二道与安港一路交口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文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加工粉碎作业。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七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3条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七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3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类,结合单位进行的生产经营工艺,你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目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是城管委及街道支持的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了新区及胡家园周边大量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等问题。但由于土地性质不是工业用地,你单位一直无法办理环评,街镇也正在积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希望我局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帮助你单位解决此问题,同时免于处罚,更好的建设新区、保护新区环境。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确实解决了新区及胡家园周边大量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等问题,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90日内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审批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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