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2]第2号
发布日期: 2022-01-21 09:21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2]第2号

    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QBX63X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芦汉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采用自由加速法对两辆金龙牌柴油后驱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通过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所采用的检验方法错误,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频、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所验车辆是可以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且你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也证明该车辆拆除了限速装置,你单位仍用自由加速法时错误的,此案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错误使用自用加速法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年01月18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