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63号
天津市公共交通汉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03682710G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四经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培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主要针对你单位公交车辆进行维护检修,维修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及废滤芯,暂存于维修车间西侧的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发现你单位危废暂存间设置有两个危险废物标识均不符合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未按照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规范的台账。
以上事实,有视频、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一、在健全完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台账方面,你单位严格对废机油等物资的处置,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物回公司签订废机油等回收合同,妥善做好废机油等物资的处理,并按要求建立了对废机油等物资的记录台账,确保有据可查,防止资产流失。
二、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方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5日首次来你单位现场调查时表示你单位车间存放规格不符相关规定规范。事前也没有相关人员来过告知你单位具体标准,事后也没有给予整改机会。调查当天就做出了立案决定,并要求你单位配合提交相关材料等。事后你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也进行了自查整改。
三、你单位因新冠疫情影响,面临收入下降,为运营车辆加油资金不足等严峻问题。你单位对我局指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并认真对照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特申请不予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实施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维持壹拾壹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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