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1]第159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09:0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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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9号

    天津市志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863960501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沙井子村港中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泽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沥青油的制造,生产工艺为上料-加热-研磨-分离-沥青油输送到储罐内。现储罐内存有十多吨沥青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属于第42项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第一项全部(单纯物料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进行验收,具有生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视频、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两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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