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7号
天津市大港亿中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85097H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上古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西侧、南侧车间新增生产和试验设备,西侧主要包括16个大小不一的反应釜及配套生产附属设施;南侧设置7个烤箱和一个实验室,实验室内设置4个通风橱、5个小型反应釜等设备,目前处于安装阶段,还不具备生产条件。你单位新增设备准备用于研发和小试,目前还没有运行,一共投资折合人民币约30多万元。结合你单位生产工艺,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26、专用化学品生产和制造266,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编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两个月内完成办理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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