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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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大厦地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达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楼顶的噪音源(空调冷却塔)噪音监测数值为70分贝,你单位位于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大厦地下,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你单位所在区域属于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噪音标准为昼60分贝、夜50分贝,故你单位空调冷却塔噪音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我局津滨环事告字[2021]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认为已切实采取了措施,增加设施,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了改正,同时,该行为轻微,并且没有造成相应损失,如再进行处罚,不合理、不公平,故向我局申请不予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完成楼顶噪声源(空调冷却塔)噪声超标设备的整改,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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