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49号
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1560XN
地址:天津市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书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在原用于三乙基铝生产的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新建一套连续流制备纳微新材料的实验装置。该实验使用两种危化品,分别为四乙基氢氧化铵20%、磷酸85%,两种危化品都有挥发性,易产生VOCs。该新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五类研究和试验发展第98项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的其他类,由于该实验项目使用两种产生挥发性的危化品,所以应该按照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并未依法完成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不得生产,限6个月内依法完成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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