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43号
天津市旗东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X00731890E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庆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0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2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2020年4月份你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后,因没有生产,所以也没有检测数据,2020年你单位在5月份在网上上报了几次没有报上去,因各项数据不全无法登录网站。
2021年3月份因为排污许可证的数据不全造成上网上不去,你单位找了第三方单位帮该单位服务上网,经检测后有了各项数据。从2021年4月份开始在网上报完了排污许可证的事宜。
由于排污许可证是个新生事物,你单位没有生产,事先也没找第三方服务,也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各项指标和数据,又对上网不太明白,造成排污许可证没有及时上网。以后你单位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重视,并吸取教训,争取做好每项环保工作。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捌仟元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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