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37号
发布日期: 2021-10-18 09:1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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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37号

    天津市顺华利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974152051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万象路58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顺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营化学品商贸活动,发现你单位厂房东北空地地下埋有储罐,储罐内储存的硝酸已经发生泄漏,与水混合后产生大量烟尘;厂房内设置5个搅拌罐(搅拌罐内无稀释物质)和大量原辅料(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磷酸等),根据客户需求一部分化学品需要分装盒稀释后再销售,你单位硝酸储罐和搅拌罐上料口、下料口均未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0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搅拌、肆拾、分装工序或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验收。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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