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22号
发布日期: 2021-10-13 15:04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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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22号

    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432091X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凯旋街15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树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后并未向我局报备,擅自停用废水回收池废气收集设备,随后采取投药的措施减少硫化氢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2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1.该废水的源头过滤甩干部位,经过多年的生产操作,从未出现过硫化氢特有的臭味。
       2.由于预防措施,所以在因风机电机不防爆,应急局作出处罚停用后就没有向我局报备。
       3.虽然该新增废水回收废气收集设备已于2021年8月5日完成了备案,但后期监测时,进气口和排气口硫化氢检出。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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