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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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中心街南4条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的1台挖掘机正在现场作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机械型号:EX200-5)进行了尾气监测,监测数据平均值为2.88m-1,超出天津市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1.61m-1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9月0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0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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