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28号
发布日期: 2021-10-13 09:5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28号

    长兴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90663062L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TO、RTO系统共同采样口处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1.84mg/m3,超过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GB31572-2015中的标准值,依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执行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标准为60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7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认为我局在执法采样过程中的监测单位不具有执法资格,认为我局委托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二、你单位认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监测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你单位认为我局现场监测所依据的监测标准错误。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10月09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