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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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南台村桥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德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粉尘及油雾排气筒采样口未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2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认为我局认定的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不相符。
二、你单位已经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有关技术要求,在粉尘及油雾排气筒上设置了监测的采样口,并设置了符合要求的标志牌。
三、你单位已经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有关技术要求,制作了平台。但是由于厂区和车间狭窄,在排气筒处设置固定采样平台后,影响车间生产和厂内道路通畅,为了不影响采样监测,每次采样监测时,用叉车将采样平台移至排气筒处。采样监测后将平台移开,便于道路通行。
四、设置采样平台是为了便于监测采样,你单位已经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没有因为采样平台的问题,影响采样监测。
五、你单位在我局下达整改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彻底的整改,并设置了固定的采样平台。你单位自建厂以来,遵纪守法,没有乱排乱放,没有对环境产生危害,希望我局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已整改,决定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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