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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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达工业园顺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伟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焊接、打磨、喷砂所产生的烟尘、粉尘排气筒采样口标识牌设置在风机上、锅炉排污口标识牌设置在采样平台下面,你单位两个采样口标识牌位置设置不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实行)》环境保护图形标识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1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30天内按规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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