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13号
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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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凯旋街15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树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硫代二丙酸车间干燥尾气排气筒和污水处理站排气筒均未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在采样口处设置符合标准的采样口平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2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1.你单位在6月初接到上级公司下发的文件后,在6月11日对你单位现有排放口进行隐患排查,并对车间下达了《环保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通知渤化精细公司设备厂进行楼梯的预制和改造。但6月因物流及阴雨天气原因,导致部分货物延期送至厂内,影响了加工速度,但在6月26日已经预制完成并开始部分施工。
2。在我局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虽然已经在施工,但扶梯改造工作还是没有完成,你单位环保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你单位领导对此事也高度重视,要求你单位环保部门周密部署,迅速落实,并已于7月6日完成取样平台的改造工作。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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