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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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沙井子二村太沙路东侧1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国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有一套碎石生产线用于破碎建筑垃圾(一台碎石机、一台筛分机),破碎后生产土石硝。你单位生产线属于处理建筑施工废弃物及综合处理中其他类,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该套碎石生产线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就我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并拆除了相关设备。
二、你单位认为我局处罚金额过重。
三、你单位与现址场地地主签订该地租赁合同,由于地主隐瞒土地性质,无法办理环评有关手续,没有能力支付罚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已拆除设备,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两个月内补齐环评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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