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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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金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水处理设施也一直未完成验收,我局曾于2020年3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一直未改正此违法行为,目前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再次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资金为落实情况下,坚持运营维护该污水处理厂,虽然未办理手续,为了排放达标,按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升改造,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你单位申请免于处罚,如无法免于处罚,你单位申请停止运营该污水处理厂。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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