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05号
中石化滨旅(天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海晨道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7G1409Q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安正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齐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1#汽油加油机的两把加油枪编号(1#、2#)的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1#加油枪气液比三次检测结果为0.35、0.34、0.27,2#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为0.82、0.84、0.79,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1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位加油机的故障率从今年年初开始呈增长趋势,每周都有加油机出现故障维修,你单位在2021年6月22日进行气液比监测,在检测周期内,但由于机器老化等原因油气回收气液比无法长期保持稳定。2021年年初该单位已向上级单位申报更换加油机,但由于你单位层级审批流程疫情影响资金回流慢,加油机迟迟未能更换,导致我局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气液比不合格。2021年8月16日你单位已更换完新加油机。你单位希望我局考虑到你单位认错态度诚恳及加油机老化的特殊原因,申请降低或免于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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