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04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15:52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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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04号

    天津弘宇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N0PC4K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达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明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焊接、打磨排气筒未设置进口采样点位,喷涂房排入RCO设施入口烟道检测口设置在弯道处附近,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5,1.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分。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1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未提出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0天内按规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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