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99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15:4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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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99号

    天津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847169141

    地址: 天津大港油田大头河以西9-30#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景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厂区院内西侧露天存放的沙子料堆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0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由于工程短期施工量增大,砂石料价格一直不稳定,你单位厂区内需要临时堆放砂石骨料,你单位对此部分露天堆料一直保持着苫盖的工作。苫网每经过2-3个月的风吹雨淋,就会破烂并掺杂在骨料里,严重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因此你单位会定时更换苫网。
       在我局执法检查的前一天,你单位正例行准备更换苫网的工作,将老旧苫网撤掉。更换新网。由于原计划采购质量可以坚持4个月的苫网需在转天上午才能运到厂区,导致我局在执法检查时看到部分骨料堆有未苫盖的情况发生。当天下午海滨街环保办通知你单位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时,你单位已经完成了对已撤掉旧网的骨料堆进行更换苫盖的工作,并及时将现场照片发送给海滨街环保办,并说明了情况。
       你单位申请我局对该单位酌情进行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9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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